首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