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中,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