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