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