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