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