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