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