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