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