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