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