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