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批准立案的程序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