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