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员与所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该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