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查办违纪案件时,应当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分别进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参加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审理。 监察部门人员不足以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的,可以由监察部门报经本院院长同意指定本院兼职监察员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