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