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五章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