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