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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 第七条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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