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