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 第一条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