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 (七)

(七) 推动绿色美丽长三角建设

人民法院牢记“只有把绿色发展的底色铺好,才会有今后发展的高歌猛进”,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回应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发展需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夯实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力度,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通过《昆明宣言》,对深化国际环境司法合作、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江苏高院、浙江高院在大会上分享环境司法保护成果与经验。

四地高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六地市环境资源协作会议暨司法协作实施细则》,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贯彻落实“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加强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充分发挥上海、武汉、南京、宁波海事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相关区域内通海可航水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上海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生态司法保护和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实施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2件,与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共筑生态安全屏障;依法审结首例“洋垃圾”进口案、“废油污染案”“非法捕杀中华鲟案”等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江苏法院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集中管辖相应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精心保护世界自然遗产;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共同制定严惩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意见;充分发挥案件示范作用,3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批中国环境司法十大案例;依法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判令排污者支付5.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现场审理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销毁非法捕捞器材,农业农村部组织200多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渔民代表旁听庭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场》栏目共同组织的“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审理的“史某非法捕猎野生斑鸠案”,共计40余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1500万人在线观看,实现司法审判与生态科普、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苏州中院与大运河沿线6家基层法院共同制定11项措施,共同保护大运河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浙江法院设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健全重点地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共同守护绿色生态;依法审理规避机动车尾气检查的“‘年检神器’系列产品案”,判决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依法审理“佐罗号轮船碰撞导致矿物油泄漏案”,维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湖州、衢州、丽水等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发出“生态补植令”“土壤修复令”等司法令状百余份,依法审结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安徽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在长江沿线、新安江源头、巢湖沿岸设立生态巡回法庭,进一步加强对大江大河的生态司法保护,依法审理“通过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