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 (八)

(八) 服务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涉外司法效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国际商事海事审判能力建设,深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出台服务扩大对外开放意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完善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举措;健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安徽外经建设集团公司与哥斯达黎加东方置业公司保函欺诈纠纷再审案,准确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明确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欺诈的认定标准,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高度评价;依法审结浙江隆达不锈钢公司与穆勒-马士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再审案,确立了托运人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受公平原则约束的裁判规则。

四地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审结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有效发挥规则指引作用,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依法保障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等重要港区建设,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上海法院制定《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意见、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一站式工作机制,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加强进博会法庭建设,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设立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依法高效审理涉进博会纠纷案件,2019年以来的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73%;妥善审理涉钓鱼岛船舶碰撞等案件,宣示我国海洋领土主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与韩国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后,协议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彰显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上海海事法院开发海事审判司法大数据平台,积极推动海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提升海事审判能力水平。江苏法院聚焦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在苏州设立全国首家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南京海事法院,该院成立一年即受理案件2306件,标的额共计74.2亿元,审执结案件1621件,当事人涉及“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南京、苏州、连云港法院出台有力措施,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南京海事法院与省交通厅、省海事局等建立协作机制。浙江法院制定《关于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的意见》,建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信息专报制度;与省台办建立涉台纠纷审判和行政协调对接机制,与省侨联共同出台《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方案》,与海外侨团共建司法联络平台,打造“海内海外联动调解、线上线下多元共治”解纷模式,探索委托海外侨团送达机制,持续提升涉台涉侨纠纷化解能力水平;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全国首个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青田、文成等地法院设立涉侨网上法庭。安徽法院积极参加省台办组织的“贴心服务助台企”行动,促进涉台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