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 (三)
(三) 协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着力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紧扣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战略,紧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科创中心,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植物新品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参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打造“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四地法院与当地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区域协同创新。
四地法院签署《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合保护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上海法院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技术审查意见适度公开规则》等司法文件,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等调研报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强化进博会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与保障,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建立涉进博会案件立、审、执快速通道和专项审理制度;依法审结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商标恶意侵权行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浦东新区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成功调解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取得良好示范效果。江苏法院出台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6条措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要,修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指南、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与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局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常态联系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701件,形成保护合力;依法审理华为公司诉英国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审结侵害小麦“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水稻“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保障种业种源创新发展。浙江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5件增加到2020年的79件,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赔偿金额总计15.1亿元;推行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黑名单”制度,让恶意侵权者寸步难行;出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中国移动微法院”运用率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率均达85%以上,积极研发以3D扫描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物证保存应用管理系统,建设“云上物证室”,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物证积压问题。安徽法院与15家省直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与省市场监管局等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备忘录》;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合肥宣言》,促进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制定《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运行规范》,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审结侵害“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合法来源抗辩法律适用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出台司法文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创新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的指导。上海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规则和管辖规定;依法审理犯罪金额高达3.3亿余元的李海鹏等9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江苏法院制定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引,审结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该案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审结“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的“2·22”重大侵权盗版少儿出版物案,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评为“2020年度十大版权热点案件”。浙江法院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2020年对818人作出有罪判决。安徽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管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