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