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五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五条 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