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三条 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