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 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节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