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