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