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