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