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