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