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