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