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