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