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三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