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