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九条 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