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九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