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