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