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二、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二、 二、 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