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
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篡改、伪造、损毁证据;
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篡改、伪造、损毁证据;
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