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六十七条 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