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故意损毁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