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不依法协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