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